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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04-1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4-13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联动发展,逐步建设成为以现代产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国际化新城区。
第4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慈溪市行政区划不变、司法管辖不变、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新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5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按照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 (五)负责新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工作; (六)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宁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6条
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第7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第8条
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9条
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权限,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10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和居民、带动新区城市发展要求,推进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11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第12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13条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14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15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第16条
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17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园、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资本,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建立与产业紧密结合的高端创新创业基地。
第18条
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区与慈溪市财政分成比例,由新区管委会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19条
新区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建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
第20条
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创新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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