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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6-04-1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4-18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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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湿地、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保护生态环境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负责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自治县财政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 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在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费用,按规定留存或返还自治县的部分,用于自治县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建设。
第6条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村民、居民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生态 环境保护 。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经查实,一年内不得评选 综合性荣誉称号,其负责人和责任人二年内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人员,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10条
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公益诉讼提供确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等支持。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组织或个人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破坏环境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旅游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天然阔叶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设置界桩、界碑、公告牌等标志性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
第14条
自治县境内海拔八百米以上区域、近原生林区、原始次生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封闭式保护。具体保护的四至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必要时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15条
飞山、五老峰、青靛山、鸿陵山、盐井头、九龙山、三扒界、天龙山、大山头、玉华山等十座山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四至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该区域内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开矿、开办工业企业、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建筑物。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渠江两岸,寨牙江口至岩脚、坳上九龙至三锹地笋道路两旁,第一层山脊或平地二百米以内的范围,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禁止新建冶炼、化工、砖瓦制造、木炭生产、燃煤锅炉等产生废气的项目;第一层山脊或平地五百米以内的范围,禁止开矿、采石 。 第三章 自然生态保护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普查,对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因素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档案。 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气象、水文、地质、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对与民生相关的重要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山育林区域应明确四至范围、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乱砍滥伐、树木移植、烧炭、采脂、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开垦、取土、采石及其他破坏林地行为。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公益林、天然林、杨梅林、核桃林优先保护制度,逐步扩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制定并落实保护的优惠政策,划定保护责任区。 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商品性采伐公益林。人工公益林老化后,依法更新改造。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加强保护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逐步加大对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力度,争取对天然阔叶林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标准随着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
第19条
每年10 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擅自炼山等野外用火。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20条
自治县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生物 的监测,及时通报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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