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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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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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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继承和发扬藏医药学,发展藏医药事业,发挥藏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藏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藏药生产、经营及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藏(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藏医药的政策。
第4条
发展藏医药事业,要继承发扬藏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逐步实现藏医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藏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
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藏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的宣传、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藏医药工作。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改善藏医药机构工作条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正常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重点用于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等重点项目,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有藏医业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周转资金用于藏医药的应达15—30%。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藏医药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外资和捐助发展藏医药事业。
藏医药事业费、基建费和藏医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8条
自治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藏药的开发利用,对税务部门征收的藏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返还部分,应全部用于藏药的开发利用上。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藏医医疗机构和药店列为提供社会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10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藏药材资源,严禁乱采、滥捕、滥挖。
重视藏药加工,提高藏药质量,鼓励研究、创制藏药产品,发展藏药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第11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藏医医疗机构。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藏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
未设立藏医药机构的县,必须在其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藏医科和藏药房。
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置藏医科(室)和藏药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藏医药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设备,提供藏医医疗服务。
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藏医药基本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藏医诊疗技术。
第12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牧)村藏医药事业,将农(牧)村藏医药事业纳入农(牧)村医疗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牧)村藏医医疗服务网络。
建立县级以上藏医药机构对农(牧)村藏医医疗工作的对口支援制度。鼓励藏医药人员到农(牧)村和基层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疗法。
第13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藏医药文献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设立藏医药学术团体,开展国际间、地区间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
第14条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藏医药机构按有关规定在省内外开办和开展藏医窗口门诊等藏医药技术合作项目。
第15条
鼓励支持藏医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纵横向联合,走集团化、规模化路子。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藏医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适当增加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晋升考核的重点放在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上,对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的要求予以适当放宽。
对民间和个体行医藏医药人员的职称晋升,在报考条件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第17条
自治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藏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
(一)藏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二)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藏医医疗、教育、科研、藏药生产机构的评审;
(四)藏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18条
积极发展藏医药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藏医药高、中等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县及县级以上藏医药机构是其临床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
第19条
组织和支持在职藏医药人员参加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
重视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制定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藏医药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学相关的科学技术,促进藏医药学术交流;积极培养藏(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
第20条
尊重和保护名老藏医药专家,做好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老藏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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