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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9-22 ·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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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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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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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4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6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8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9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11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12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 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13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14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15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6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17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18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19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20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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