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福建省旅游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8-01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8-01
福建省旅游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6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
第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 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0条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
第11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13条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
第14条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第15条
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保障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创建国家A级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创新旅游休闲形式,加快发展旅游新型业态。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旅游的发展,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资讯服务平台,并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地方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新闻、外事、侨务、商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