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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5-07-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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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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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时间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