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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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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的终身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依托各类教育资源开展的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面向社区内居民开展的以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依照岗位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开展的以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成人教育,是指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为主的教育活动。
第3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5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并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市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学习活动。
第6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编辑书籍、杂志等方式,传播终身学习理念,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展终身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年度计划; (三)组织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对终身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承办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第10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组织整合本辖区内的各类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11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社区教育机构,为社区内学龄前儿童、学生、从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流动人员、残疾人及老年人等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
第12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负责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院校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 鼓励各单位建立在职人员带薪学习制度。
第13条
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第14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区)、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推进农村成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15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16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17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
第18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应当参与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
第19条
鼓励教师、学者、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公益性终身教育工作。
第20条
每年十月第二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每月举办面向全体市民的全民终身学习大讲堂。 第三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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