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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5-28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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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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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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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自治旗的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生态、水域、民俗等特点,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弘扬达斡尔民族文化。
第4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使旅游业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之一。
第6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工作。
第7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不低于年度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二做为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发展资金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8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第9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开发、设计和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10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尼尔基湖环湖的陆地、森林、草场是自治旗重要旅游资源,自治旗依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11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自治旗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要加强旅游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各项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第12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发展规划,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3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景点,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14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当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并鼓励和引导当地群众从事景区景点的服务业。
第15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和行业管理。
第16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17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18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做好景区景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19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当健康,弘扬民族文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20条
在旅游景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观景点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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