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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00-09-22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09-22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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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及所辖的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3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遵循保护和发展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5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和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海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以及其它规划相衔接。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依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投资者享受自治县的优惠政策,谁投资谁受益。
第7条
鼓励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负责城镇建设、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
第9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10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应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具有民族特点的街区、村寨、建筑物、构筑物及文物古迹。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按规定取得的证书不得转让、买卖。
第12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办理。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一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建设,应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按照规定将给水、排水、供电、消防、电信、绿化、环保和环卫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4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应依照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合理间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给水、排水、供电、通信、通道、通风、采光等设施。 旧城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服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违反城镇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行洪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17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 迁。 第三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18条
城镇应坚持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确保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镇规划区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 单位和个人确需在道路红线内新建、改建管线、开挖路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车辆、行人等安全;施工结束,应保质保量恢复原状或交纳挖掘修复费。
第19条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安全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
第20条
城镇规划区内,应按规定设置街道标牌、交通标牌、消防、通信、照明、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搭接和安装其它设备、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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