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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06-09-22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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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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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2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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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4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 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11条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15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16条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第17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18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第20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 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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