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苏仙岭景区、东塔岭景区、万华岩景区、四清湖景区。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设立界桩、标牌,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4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宗教、文物管理等部门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引导居(村)民增强保护意识,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6条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服从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8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补偿。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9条
经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确需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决策,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11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环境。
第12条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更新、抚育、林相改造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砍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按期完成补种或者异地造林任务。
第13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天然常绿阔叶次生林植物群落和珍稀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活环境。 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确需引进的,应当科学论证,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14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挂牌标识,科学保护。
第15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溶洞资源以及自然风貌的保护,严格保护“水下晶锥”的自然生长环境。 尚未开发的溶洞,应当设立标志,未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16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苏仙岭摩崖石刻群(三绝碑、升仙石石刻、白鹿洞石刻)、万华岩摩崖石刻群、坦山岩劝农记事碑等石刻碑刻以及屈将室、苏仙岭古凉亭群、万华岩古堡、正岩古堡等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设置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昆曲、苏仙传说、湘南民居木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湘南起义等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宣讲和保护。
第18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坦山河、四清湖等河流、湖泊应当按照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或者整修。严格保护万华岩溶洞地下水系、四清湖水体周边环境,防止水源污染。
第19条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设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石材加工、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第20条
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探矿、选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 (三)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开荒、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四)猎捕野生动物的; (五)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的; (六)葬坟、修坟立碑的; (七)毁坏、擅自移动界桩位置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 (八)损毁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的; (九)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十)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 (十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十二)破坏自然水系或者向河流、湖泊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