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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3-2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23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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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的需要。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管、水务、卫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5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建立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6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7条
鼓励供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智能化管理方式,提升供水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用水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预留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用地。
第9条
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供水工程的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10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11条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严格依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管理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12条
鼓励二次供水实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保障城市正常供水、安全供水。
第13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供水或者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筹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鼓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14条
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15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供水设施。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16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供水设施。
第17条
居民用户结算水表(不含水表)至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居民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共用供水设施,鼓励新建住宅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负责运行维护;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者建筑外墙为界,墙外的供水设施及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有供水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第18条
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因更新改造或者检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恢复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
第19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抢修工作,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20条
涉及市政供水设施的建设、拆迁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拆迁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因施工危害市政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施工不当造成市政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水量损失,向供水企业赔付水费。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小时内采取停水措施。
水量损失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单位时间管径流量×跑水时间×综合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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