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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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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大连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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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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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大专院校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第8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第10条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11条
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火栓。
第12条
规划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及大型石油化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13条
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电子显示屏、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不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14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及外墙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物管理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确需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第15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17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职责等内容。用火、动火作业时,应当设置专人看护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内部装修、改建,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用火、动火的,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禁止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第18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配有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
第19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20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应当在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进行挖掘施工的,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回填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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