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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96-09-13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6-09-1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3条
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的方针,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4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5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哄抢和破坏。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6条
自治州应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的整体水平。到本世纪末做到全州所有乡镇和大多数村通电话,村村通邮。
第7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参加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工作。
第8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国家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互利互惠、合理组网,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合理组织专用通信,避免重复建设。
第9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资源来源是: (一)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自身积累的资金; (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投入;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机动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依法筹集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加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10条
新建或扩建车站、机场、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工业区、住宅区,以及规划发展的郊区或对旧城进行成片改造,应当规划与之配套的邮电服务场所和邮电设施,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新建大楼(包括住宅楼),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信报箱群。 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州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邮电管理部门制订。
第12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或进行流动邮电服务。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13条
负责转运邮件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电部门应当设置邮电通信服务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邮件装卸运作场所和邮电车辆出入通道。
第14条
通信管线需通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筑物和横跨航道以及需使用公路用地时,邮电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通信管线如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使用或不改变其结构的,不另支付费用。有关部门需要对附设通信线路和建筑物进行检修或拆迁时,邮电部门应予配合。
第15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应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被损毁的,邮电部门应恢复原状或按规定补偿。
第16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与交通、电力、广播电视和其他设施建设因施工现场狭窄,影响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17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用于邮电通信的建筑物、邮电标志牌、标识牌、邮电通信专用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二)公用电话亭、电话机、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专用设备; (三)通信用电杆、线条、电缆、光缆、拉线、线担、隔电子、管道、管孔、配线箱、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微波站(塔)、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邮电通信专用公路、专用输电线路、卫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 (四)其他直接用于邮电通信的设施。
第18条
禁止下列影响、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污秽物及其他杂物,或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品及各种印刷品等; (二)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和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向电杆、线条、隔电子、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附属设备射击,投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两侧各3米内挖砂、取土、挖沟、控井、钻井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等可能腐蚀电缆、光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0.75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2米范围内栽植树木; (六)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或倾倒腐蚀性的物质;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有线电视、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 (八)擅自移动、拆除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先于邮电通信线路建设的建筑、设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应当拆迁的,邮电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拆迁费用。
第19条
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等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拆迁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需要的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实施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开山、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对有线、无线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施的; (四)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20条
邮电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微波通信设施,应向所在地区城建部门备案,说明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标准和要求。 不得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影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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