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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地方法规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3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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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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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以下简称自治州 )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与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猎捕、采集、驯养繁殖、驯化培育、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相关的所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 入 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 入 国家、省、自治州、县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 品 ,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4条
自治州对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野生动物植物驯养繁殖、驯化培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
第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 入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第6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 ( 居 ) 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宣传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野生动物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纳 入 相关课程教学内容。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义务 ; 对破坏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8条
自治州鼓励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协会,制定保护公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 第二章 保 护
第9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由自治州、县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向省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信息系统 , 开展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 , 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档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11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保护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迁徙繁衍地、活动 区域的巡护监测。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库或者 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或者恢 复其栖息生长环境。 禁止违法开发野生动物植物主要栖息生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 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 洄 游 通 道。 在水生动物 洄游 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建造 洄游 设施,保证最低生态流量,采取增殖放流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12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林木采伐、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作业设计 方 案应当符合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 方 案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 ( 畜牧 ) 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 ( 畜牧 ) 生产中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13条
自治州建立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和准 入 制度。引进外来物种经科学论证并报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引 入 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第14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救助制度。在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站,加强巡护和监测,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尽力救护伤病、受困、 搁浅、迷途等野生动物,并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一节 猎 捕
第15条
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宣传展览、科普教育以及控制危害需要进行猎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申请特许猎捕证,并依法提交相关资料 : ( 一 )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只能猎捕获取的 ; ( 二 ) 为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能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 ( 三 ) 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需要且只能从野外获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 四 ) 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只能从野外获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 五) 为调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猎捕的 ; ( 六 )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 发放特许猎捕证 : (一) 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非猎捕方式获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源的 ; (二) 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 使用的猎捕工具、 方 法以及猎捕 时 间、地点不当的 ; (三)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猎捕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 五 月三十一日为全州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活动和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 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期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19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猎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向批准猎捕的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20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控制危害猎捕机制。坚持科学论证,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 野猪、狼等野生动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控制性猎捕的,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地 方 实际组建专兼职猎捕队伍,组织猎捕活动。 控制性猎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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