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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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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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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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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法规草案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9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
第11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相关工作负责人、法学学者、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作出起草进度安排。
第12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开展法规起草调研、座谈等工作。
第15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16条
法规草案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17条
法规草案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全文公布法规草案文本,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9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
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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