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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03-21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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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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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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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充分发挥水网和城市水系的综合效益,确保全市水网良性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输供水和调蓄调配水功能的骨干防洪排沥河渠、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与城市水系有关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水网区域内的水源调配、供用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水污染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水网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网的水源调配、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源调度、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市、县水网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水网管理单位是指对水网内全部或部分工程等有管理权的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渠岸道路、河渠绿化、防污治污、资金保障、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城市水系建设和管理,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网工程和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网工程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网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用水管理
第6条
水网供水水源是指下列水源:
(一)岳城水库向水网供水的水源、东武仕水库水源;
(二)从卫河(卫运河)引提水用于水网供水的水源;
(三)从水网外引调的境外水源;
(四)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入水网工程的中水水源;
(五)汛期河渠雨洪径流、采矿疏干水等排入水网工程的水源;
(六)通过水网进行调配的其他水源。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源预测可供水量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用水需求计划,制订水利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8条
市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与水网水源供水单位签订年度供用水合同。市、县水网管理单位及供水单位与所属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9条
水网供水用水实行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一)在水网灌排骨干河渠及跨县支渠的县界,设置固定测流站进行测流计量,核定各县(市、区)的用水量;
(二)水网区域内支、斗渠灌溉用水不便确定供水量的,采用实地统计用水面积的办法确定供水量;
(三)卫河(卫运河)扬水泵站及引水闸引提水量由市、县级水网管理单位共同监管核定;
(四)工业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在产权分界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10条
市水网管理单位负责骨干河渠和所属闸涵(扬水站)、水利枢纽和各入口站、出境站和县界站供水量、分水量、蓄水量等水量监测;县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支渠及其以下河渠、闸涵(扬水站)的水量监测。
第11条
需从水网区域外调入水源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外调水源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2条
水网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矿企业应当优先利用水网水源或再生水,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支持现有生产企业改用水网水源。在水网水源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情况下,限制开采地下水。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护
第13条
水网区域内的灌排河渠及所属建筑物应当根据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工程现状和历史形成工程边界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二)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三)闸涵、排灌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四)有确权划界的按确权划界确定的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按以上规定。
第14条
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要求,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从事其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城市水系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水系规划。
第15条
水网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水利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的责任协议。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网河渠走势,不得填堵、挖掘、取土、围垦或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确需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第17条
水网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符合水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与水网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水网等水域(水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水网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19条
对城市水系具有管辖权的水网管理单位,须按城市景观建设与管护要求,制定建设规划和具体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网骨干河渠路网建设,相关部门负责对沿岸简易道路进行硬化;城市水系内的道路要提高标准,与城市交通相适应。
水网骨干灌排河渠沿岸道路系乡村道路的,由县、乡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属水利专用道路的,由水利部门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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