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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12-01 · 共 7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3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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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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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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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各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4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建立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改、住建、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商务、文体新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第9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各自设施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场所和设施等提供公共服务,但是不得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第10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的渠道。
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支持社区开办市民学校,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13条
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绿地系统、地下管线、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
第14条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城市破损道路,保持道路平坦,附属设施完好。
主干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管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15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疏浚城市排水管网,及时修复排水设施,保持城市排水通畅。水务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
第16条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规范设置。
第17条
园林部门应当规范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保持绿地环境干净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
第18条
城市道路地名标志、公交站牌、指路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公共信息标志,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的,应当取得管理单位同意。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步骤改造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使其形体、色彩和风格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外立面整洁。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平顶屋面改为坡屋面或者立体绿化。
第20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者或者运营者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自建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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