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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6-12-1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2-12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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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酉水河保护,防治河流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第3条
酉水河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协调、保护优先、严防严治原则。
第4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制度。 第二章 政府职责与公众参与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酉水河保护工作。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的保护工作,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保护工作情况。 酉水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 酉水河流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酉水河保护,采取乡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保护和改善酉水河生态环境。
第6条
酉水河保护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酉水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酉水河保护。
第8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活动中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及生态修复的建设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酉水河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9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酉水河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口设置、水环境保护责任区域、责任人、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10条
酉水河流域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酉水河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11条
酉水河保护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水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可以邀请社会组织和公民代表参与。
第12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与酉水河保护。 对酉水河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
第13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酉水河保护重大事项。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关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
第14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执法检查机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酉水河流域总体规划。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酉水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并相互征求意见。
第16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
第17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联合监测制度。 酉水河流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流上下游交界断面的水质、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实现资源共享。
第18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协同执法制度,共同制定执法事项目录、执法时间表。 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酉水河保护。
第19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的通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20条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考核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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