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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12-07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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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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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律援助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救助覆盖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4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
第5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监管制度,并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遵守执业规范,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6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法律援助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
第7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8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第9条
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10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1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第12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并将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3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
第14条
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公民可以采取书面(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或者口头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口头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由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被羁押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15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四)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第18条
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有特殊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申请事项涉及案件办理机关(机构)的,由该案件办理机关(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的,由该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引起社会关注,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期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超过当地承办能力的,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定管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已接收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申请送达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事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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