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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07-06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3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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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6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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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3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 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4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5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6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7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8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 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9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11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12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13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14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5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16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7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18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19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20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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