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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9-07-2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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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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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4条
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
第6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
第7条
促进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9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核心竞争力。 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10条
鼓励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第11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高等学校可以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
第12条
建立和完善军民科技创新管理协调机制,鼓励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转移。
第13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技术、新技术开发研究,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14条
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支持、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
第15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基地,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16条
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鼓励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在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 本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及其他各类园区应当采取各项措施,扶持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1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19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发展规划,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农村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野外观测台(站)、实验站、研究基地、分中心、试验基地。
第20条
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 支持产业园区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专业化、网络化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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