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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1-11-27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11-27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第3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4条
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7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至九人。
第8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或者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方协商代表出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补充。
第9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第10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11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书面指定。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人员代理。
第12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 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13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第14条
协商双方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15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听取被派 遣劳动者的意见。
第16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17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第18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19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 是本企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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