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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16-04-07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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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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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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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 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立法法 和其他法律 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的 制定、修改、废止 、 解释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 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4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州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湖北 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6条
规定 本州 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审议通过。
第8条
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案未能按 立法计划 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
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10条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 的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1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并在法规案说明中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2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3条
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15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6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8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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