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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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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6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7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8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10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11条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13条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第14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15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16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第17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第18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19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20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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