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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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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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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旗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第5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者,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依法向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药经营者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可直接向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6条
自治旗依法对杀鼠剂和国家规定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第7条
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第8条
经营农药的技术人员或者受雇于农药经营者的农药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药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农药经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9条
农药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10条
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生产文件的复印件,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
第11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包装物上没有说明书和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五)已经撤销登记的农药; (六)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已经报废的农药; (七)假农药、劣质农药。
第12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固定场所销售农药。禁止流动销售农药。
第13条
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用量、使用方法、毒副作用、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农药的适用范围或者农药的使用功效。
第14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出售农药,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第15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二)不得在河流、水库、渠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装药配药施药器械; (三)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农药包装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予以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四)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当在施药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施用农药后的农作物,在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载明的安全隔离期内,不得采收、出售; (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16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农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和中草药材等。
第17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在土壤中残留期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农药。
第18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农产品。
第19条
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药安全和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组织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
第20条
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应当在大众媒体上公示,使社会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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