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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01-06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1-0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第3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国防知识。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4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国防教育,其主要负责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教育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驻地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派出教员、提供场地和相关器材。
第8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开展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 (一)将国防教育的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教学中; (二)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聘请国防教育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
第9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一)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 (二)开展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七天,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10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 容,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十四天,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第11条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12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民兵组织整顿、执行勤务、征兵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协助地方做好国防教育教员培训和军事教员派遣工作。 基干民兵以及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每年安排不少于四次的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国防教育课。 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军事机关开展国防教育。
第1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接受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或者方式: (一)参加有关国防教育的培训; (二)参加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 (三)参加军事训练。 前款规定人员的国防教育,由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第14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负责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国防教育、人民防空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15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招聘员工应当结合上岗培训开展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国防教育。
第16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拥军优属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居)民进行国防教育。可以聘请退役军人、英雄模范人物和离休退休人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向村(居)民普及基本国防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普法宣传和文化下乡等方式加强村(居)民的国防教育。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考试考核内容。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 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内容。
第19条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结合人防工作或者利用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开展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防护知识为重点内容的国防教育。 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济动员、国防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防教育。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国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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