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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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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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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风险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风险投资即科技创业投资,是指向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4条
科技风险投资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家参与,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直接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第9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10条
申请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11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开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
(三)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四)提供科技风险投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12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等科学的运行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13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建立风险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和管理制度。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与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共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与转化。
第14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与科技型创业企业通过合同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15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16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总资产的30%。
第17条
科技风险投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退出: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全部股权依法转让;
(二)与所投资企业订立股权回购合同,由所投资企业依照合同回购其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
(三)所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后,通过股票市场依法转让其股份;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18条
本市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符合国家规定;
(五)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风险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20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专家评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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