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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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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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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5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7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8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部署市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9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三)市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四)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表及其说明;
(五)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编制情况,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对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定和政策性规定的专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10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隐瞒、少列;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等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作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批准预算的决议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级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7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作专项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二)农业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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