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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6-09-27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9-27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
第6条
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7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8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是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重点项目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
第9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10条
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征得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12条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是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
第14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6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投资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17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等事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依法招标的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定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第18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
第19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建设。建设中因技术、经济等原因必须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20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二)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接到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完成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四)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竣工总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整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在60日内、项目竣工总结算在30日内审查完毕。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确需延长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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