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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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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第4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7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
第8条
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噪声、水质等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转型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绿色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信息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档案。
第14条
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绿色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色项目方案。 第三章 绿色标准
第15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 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
第16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绿色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17条
绿色标准是绿色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19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20条
实行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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