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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08
太原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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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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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旅游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旅游发展信息机构负责旅游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公开工作。
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旅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5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下级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第6条
旅游区(点)开发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7条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8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0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11条
公交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线路和设置站点。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促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国内外市场开发等。旅游促销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促销经费。
第14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策划、实施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的宣传促销工作,开发旅游市场。
第15条
旅游区(点)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宣传促销。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贴息贷款和旅游特色产品开发等。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奖励专项资金,对招徕接待境内外游客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和旅游区(点)给予奖励。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太原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景区、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它旅游消费品。
第19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20条
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区(点)开发工作,提供咨询调研、资源评估、规划编制、质量等级评定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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