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4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8条
保障公民享受、参与、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益。
第9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间、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第11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目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技术平台,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形成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计信息。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企业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8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古城发掘中,优先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