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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09-29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9-29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各项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心理卫生服务。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机构,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3条
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心理咨询来访者(以下简称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
第6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心理卫生工作。
第7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团体依照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心理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心理卫生工作。
第8条
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是特区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10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防止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发布心理健康状况报告。
第11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精神障碍公共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 时限和方式,向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已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第12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断、治疗服务中,应当按照诊断、治疗的规范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第13条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服务热线。 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对来访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4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把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服务范围,提高居民对精神障碍及其预防措施的认识。 鼓励心理卫生咨询机构为社区居民心理健康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15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和学生心理辅导,建立校内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
第16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
第17条
看守所、戒毒所、劳动教养、监狱等单位应当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卫生服务。
第18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重大事件或者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减轻心理损害。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19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20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三)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四)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者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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