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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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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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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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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设施。
第3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市政设施和使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4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土地、工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6条
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集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8条
承担市政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9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10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11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把道路、排水、照明、环卫等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并不得损坏毗邻的市政设施。
第12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
第13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4条
市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15条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安全岛、路堤、侧平石、隔离带、公共广场、停车场、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桥等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16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车辆;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17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第18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19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一)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报表》,并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二)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领取《山西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20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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