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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8-04-28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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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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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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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粮食、蔬菜、水果、油料、菌类、茶叶、烟叶、中草药、畜禽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3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6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8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
第9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流域综合治理,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水源水质、土壤土质、生态环境,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等多种措施,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第11条
自治县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条件、土壤状况、水源水质、农业有害生物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测,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在无公害农产品主产区设立工矿企业,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机构在进行环境评估时应当征得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12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3条
自治县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打造优质品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14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县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15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16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存。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17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生产或者经营许可;需登记备案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18条
自治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禁止在高山蔬菜产区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应当坚持休药期和安全间隔期制度。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虫害,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无污染、无残留的无公害生产资料。
第20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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