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6-1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3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3 条
查看此版本
2010-06-17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活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自治县旅游资源,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交通、国土资源、电力、通讯、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列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扶持、公益设施建设、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安全监管等项支出。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旅游经营者对外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强旅游宣传,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服务和道路客运站场设施;旅游观光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线路、停车场(站)等交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志,应当纳入自治县道路标识系统,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11条
自治县鼓励投资者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12条
自治县鼓励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推行在职继续教育,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13条
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合理利用和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引导民族文化工作者、民族文化传承人和民间艺人等开发具有巴土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相互结合,协调发展。
第14条
自治县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管理及规范化服务。 自治县鼓励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具有自治县特色的旅游商品或纪念品。
第15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16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科学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交通、清江库区渔业养殖、风景名胜区和乡村建设等各种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旅游发展的功能需要。
第18条
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等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9条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20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交通主干线两旁及景区(点)范围之内的房屋建筑时,应当指导建筑物所有人设计、修建或者改建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