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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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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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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农业进程,根据《 HYPERLINK "http://law.lawtime.cn/d521109526203.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4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多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式相结合。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现代先进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9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10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各级政府主办的,依法履行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参与制定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二) 关键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确定应当推广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新技术; (三)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信息;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域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六)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应急预案并且组织实施; (七)开展形态化技术与物化技术相结合,为推广农业技术提供农用物资配套服务; (八)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和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根据市场需求,创办科技服务实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设立从事科工贸一体化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营业收入,除上缴国家税费外,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宣传农业技术知识,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进生产、科研、教育紧密结合,共同发展。
第14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涉农企业把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列为科研课题,开展农业技术研发,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作为重点给予立项支持。 第三章 推广管理
第15条
根据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农机装备分布等情况,设置县(市)区、乡镇或者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第16条
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和有效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农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
第17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鼓励农科类毕业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农民技术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农民技术人员、农村经济合作社、群众科技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后可优先聘用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18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点的人员应当从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民中择优选聘。
第19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每年需经有关学校相关专业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拨付。
第20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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