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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7-07-27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7-07-27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流域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羊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流经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的景泰县区域。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3条
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水定需、厉行节约、科学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4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和利用工作; (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 (四)审批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 (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5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6条
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维护和节水投入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7条
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规划由流域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8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是: (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 (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等。
第9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应当统筹兼顾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水资源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
第10条
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是确定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11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组织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方式。 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执行由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12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入的水资源,谁投资谁使用。
第13条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利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运行、调度和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应当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14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内上报或者下达国家和省上的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15条
在跨市的东大河、西大河、西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在其他河道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6条
流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属市、县(区)管理权限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17条
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并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权转让取得取水权。 流域内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其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18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提出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19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确需旧井更新的,应当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旧井更新后,应当回填原井。
第20条
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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