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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3-12-30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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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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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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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及教职工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并按照方便农村偏远地区低龄学生就近、安全入学的原则,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公安机关和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6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己、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支持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8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关注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安全事故。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制定学生安全行为规范,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11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溺水预防、室内外教学安全、野外活动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不法侵害、避灾避险等。
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13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14条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出入校园登记制度,维护学校安全。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15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提醒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健康实行定期体检。
学校应当对已知的特异体质的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16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心理卫生咨询辅导,帮助学生减轻心理压力,防止发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
第17条
学校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并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在走道、楼梯口等校园内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过。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第18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和商品质量管理,可以设立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19条
学校应当设立医务室或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和必要的医疗用品,并制定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和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学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疾病,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校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食品和药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20条
建设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校内其他建(构)筑物、教学设施以及各类特种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科学教研试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学校发现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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