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弘扬新唐山人文精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激励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级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4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信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5条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设立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各行业和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本级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6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章 志愿者
第7条
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制定。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中享有和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8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体、技能等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9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0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和参加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11条
市及各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者协会(含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集体加入相关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12条
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志愿者自发的以集体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由发起人将志愿服务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和备案。
第13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对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制定志愿者登记准入条件并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选择,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五)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15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非公益性活动。
第16条
志愿服务组织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前,应当将招募的目的、范围和有关要求向同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申请并备案;招募时,应当向志愿者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17条
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带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制定和使用由市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确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识从事其他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18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大型社会活动以及扶危济困、帮残助老、应急救援、治安防范、支教助学与未成年人帮教、人文和生态环境保护、文体科技与医疗卫生服务、普法与法律援助、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19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20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得志愿者同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