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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地方法规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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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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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节约用水,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 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改进工艺,实现用水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 效率和效益 而采取的必要 措施。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地表水、地下水及雨水、再生水、疏干水、采油排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5条
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 相结合、节水为主的方 针 ,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加大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力度,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 识,规范和引导社会节水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8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对非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对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通过革新工艺、创新技术、完善设施等节水效果明显的,可以实行优惠水价。 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者项目实行差别水价制度。 上述各类水价的征收标准和范围由物价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确定。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
第9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用水总量,对计划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第10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自建取水设施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的;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第11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12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公共供水单位。 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从严核定用水指 标。
第13条
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工业、农业生产的原则,调整用水计划。
第14条
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以及其他计划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对节水效果明显的可以实行优惠水价。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调整城市发展规划及工农业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组建用水者协会,逐步构建民主管水新框架,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用水结构,大力扶持和发展节水型农业,实施节水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采取灌溉工程节水和农艺节水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滴灌、管灌、喷灌等节水增效的灌溉方式和技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17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水资源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广农业灌溉计量设施,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
第18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19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厂际 间串联用水、工业农业间交叉用水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 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20条
以水为原料的水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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