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3条
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6条
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7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8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1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13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14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16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17条
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三)向滩涂及其周边区域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残冰雪等废弃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18条
对规划为景观区域的滩涂,在恢复原始地貌及原生植被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生态旅游活动。
第19条
确需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符合滩涂保护规划。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20条
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