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区河系公园的管理,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河系公园,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托人工河或经改造的自然河建成的,由植物、水体及相关设施组成,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并具泄洪、防灾等作用的景观绿地。
第3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民心河、太平河等城区河系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城区河系公园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城区河系公园实施统一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水利、财政、物价、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河系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区河系公园设施、水体、绿地,维护城区河系公园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或举报。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河系公园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模式,组织河系公园的建设和管护。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区河系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规划涉及城区河系公园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9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区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制定项目计划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确定之前已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的,应当逐步退出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
第10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11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维修桥梁和涵洞等设施,设置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2条
经批准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施工涉及范围内的设施和环境。拆除迁移城区河系公园设施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原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缴纳设施补偿费。损坏城区河系公园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13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外,依照维护河系公园景观、防止水体污染的原则划定控制带,纳入城区河系公园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城区河系公园的控制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14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城区河系公园景观、整体功能、周边环境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严格控制。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外控制带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5条
城区河系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河系公园的景观、风貌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城区河系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不得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确需征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划建设该绿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置换审批手续。
第17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绿地或伐移、修剪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8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城区河系公园用水计划。
城区河系公园的补水应当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及其他可用的地表水源。
第19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洪预案,在汛期保持河道安全水位,及时观察水情,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保证排水和泄洪的畅通。
第20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活动,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活动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纳入政府收费管理范围。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正常秩序和环境整洁美观、水体不受污染。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