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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方法规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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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 ( 以下简称自治州 )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 ( 一 ) 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 ( 二 )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 ( 三 )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 ( 药 ) 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 四 ) 各类群体性事件,暴力恐 怖 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4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中央、省直属驻州内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活动。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并进行先期处置。
第5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 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由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内设相关工作组,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驻州部队、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情报信息通报、通告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6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 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7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和协调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8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和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
第9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突发事件的经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经费纳 入 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各类捐赠。
第10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第11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12条
自治州、县 ( 市 ) 、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统筹区域内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评估制度。
第13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 村 ( 居 ) 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自治州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 ( 居 ) 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寺庙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大型的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14条
自治州、县 ( 市 ) 、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街道办事处、村 ( 居 ) 民委员会、寺庙管理委员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的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评估制度,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促进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第15条
自治州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控并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
第16条
矿山、水电、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销毁单位,以及供排水、供电、 通 信、水库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 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测、维护其安全防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第17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统一技术标准、格式要求的应急平台体系和数据库,应急平台体系应当具备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确保实现互联互通、资源 共享。
第18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托驻州部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分行业组建交通、森林消防专业扑火、草原防火、卫生应急救援、通讯应急保障、电力应急保障、青年志愿者等行业应急队伍。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做好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等工作,引导志愿者在应急处置中更好地发挥辅助、协调作用。 乡 ( 镇 ) 人民政府、村 ( 居 ) 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以具有专业技能员工为主体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应相对稳定,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 技能,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19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 ( 居 ) 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 入 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定期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20条
自治州、县 ( 市 )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监管、检测、调拨和紧急 配送体系。 发改、经信、民政、商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 慈善公益组织 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应当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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