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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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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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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依托环渤海地区,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积极构建机制合理、机构完善、交易活跃、人才汇聚、环境优越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以期货市场为重点,建设东北地区金融中心,逐步发展成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4条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遵循科学统筹规划,依托资源优势,突出开放特色,强化创新驱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区域内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7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机制,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辐射力和影响力。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发展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激励、引导、保障机制,制定促进、鼓励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金融规划与功能区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10条
本市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完善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中山金融服务区、星海湾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新城等金融功能区。
第11条
规划、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保障金融功能区建设用地。
第12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功能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善金融机构办公和商务活动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 金融市场
第13条
本市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重点发展期货市场,建设亚洲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对引进期货交易主体、新品种研发与创新、引进与培养期货人才、开展期货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期货后援基地、发展期货教育培训和研究机构等给予奖励。
第14条
鼓励发展信贷、同业拆借、票据等市场,逐步建立信贷转让、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存、贷款余额,利用货币市场工具提高资金流动性。对金融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增贷款、非信贷融资给予奖励。
第15条
支持和鼓励大连外汇交易、结算中心发展。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交易。鼓励在跨境采购、海外并购和其他业务往来中使用人民币。
第16条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公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上市、挂牌、股权交易和融资。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工商行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拟上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17条
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主体和开发私募投资产品。支持发展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开展股权交易、股权私募、股权质押、债权交易、债券发行等投融资服务。
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及对我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第18条
鼓励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支持发展债券承销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对企业发行债券、金融机构承销本地企业债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巨灾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
鼓励发展航运保险,支持与保障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设。
第20条
支持产权、林权、污染物排放权、技术、金融资产等权益类和再生资源、煤炭、石油等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鼓励整合交易市场资源,支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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