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7-26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7-26
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开发工作,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的人才规划、培养、引进、评价、流动、保障、激励和区域合作等人才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人才开发应当服务于科学发展,遵循人才优先、以用为本、高端引领和整体开发的原则。
第4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开发体制。
第5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开发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开发工作。
第6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开发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人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7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市政府应当把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开发。
第9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人才开发,为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
第10条
制定重大人才开发政策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开发工作的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重大人才开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11条
人才开发工作应当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人才开发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
第12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13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逐年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重、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的数量、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
第14条
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以下人才: (一)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 (五)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社会工作人才。 在各类人才队伍中重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15条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第16条
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教育、农业、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第17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学校和企业以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促进各类专业化人才培训机构发展。
第18条
在本市的高校应当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设置与本市需求相适应的专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技术研发机构,聚集和培养研发人才。 鼓励在本市的高校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或者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19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发展。
第20条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人才需求调查和人才培训,对人才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