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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11-02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02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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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7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扶持等。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积极发展全域旅游。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运动、乡村度假、自驾车等旅游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州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州总体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地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展会、特色节会、民俗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道路、停车场、厕所、给排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导览标识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进行等级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的引导,鼓励旅游民宿发展。
城乡居民开展旅游民宿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民宿管理的规定。旅游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
第15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必要时可设置旅游客运专线,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17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参股旅游企业、组建旅游企业集团,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
第18条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旅游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优惠、奖励措施,鼓励州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自治州开展旅游活动。
第20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举办会议和展览等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为其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商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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