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地方法规2017-11-24 · 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4
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 与 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 、 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武夷山国家公园包括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HYPERLINK "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36428" \t "_blank" 武夷山国家级 HYPERLINK "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36408" \t "_blank" 风景名胜区 和 HYPERLINK "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38909" \t "_blank" 九曲溪 上游保护地带,具体范围 以 经批准的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为准。
第3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分区 管理、社会参与 、 改善民生、 可持 续 发展 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
建立政府 投入为主、社会 广泛 参与的 多渠道 资金保障机制 ,省财政加大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投入。
第6条
建立健全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考核评估制度 。具体 办法 由 省人民政府制定 。 武夷山国家公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当地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8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 武夷山 国家公园的行为。 对在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9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营利性项目行使特许经营权。 医疗、通讯、绿化、环境卫生、保安和基础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不纳入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范围。禁止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第10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明确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边界。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 与周边社区 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社区共 建 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帮助社区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11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护组织,负责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护巡查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护员。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应当优先聘用为管护员。 管护员负责 进行日常巡护,报告并制止破坏 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 环境的行为。 实行 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2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针对保护、科研、教育、游憩、社区发展以及核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3条
编制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应当 遵循生态规律, 实现生态保护示范要求,注重体现国家公园生态系统 区域分布特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以及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 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应当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听证。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文化( 文物 ) 、旅游、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协调。
第16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按照 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 划分为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生态修复区和传统利用区,各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商 所在 地 地方 人民政府研究划定并设立界 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国家公园的界标。
第17条
特别保护区为保护自然状态的生态系统、生物进化进程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严格控制区为保护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和遗迹的区域。 生态修复区为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是向公众进行自然生态教育和遗产价值展示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为原住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区域。
第18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 ,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 在生态修复区除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和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19条
武夷山 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 省人民政府 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制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生态监测、游憩体验、工程建设、公园管理及社区发展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符合 国家公园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在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审批。 禁止未批先建 。 国家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经 依法批准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避让国家公园 特别保护区 的措施,并充分 论证 、 科学设计 和合理施工。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