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4-0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4-08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天池景区)管理,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天池景区生态环境,促进天池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池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池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天池景区的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的《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4条
天池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在天池景区设立天山天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池管委会),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天池管委会开展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天池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组织实施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天池景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天池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研究、发掘和宣传天池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五)对天池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天池管委会对在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天池管委会在天池景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天池景区实施的违法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在天池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天池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天池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10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天池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天池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等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11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天池管委会实施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天池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12条
天池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天池管委会依法审核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建设。
第13条
天池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天池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14条
在天池景区内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15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天池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16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天池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天池景区内资源保护、旅游开发、生态移民等专项计划,严格保护天池景区内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自然环境。
第17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池景区内的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管理制度。
第18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保障天池景区生态景观用水,严格控制天池湖面水位海拔高度,防治水体污染,保障天池景区水资源协调持续发展。
第19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根据专项计划,加强天池景区内草场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 天池景区内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20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天池景区内的林木抚育管理,不得砍伐;做好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条件。
共 2 页第页